《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在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時,招標代理機構有意無意會犯些錯誤。比如為了更多承接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很多時候一味滿足招標人的要求,包括一些不合理甚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為讓招標人滿意了,業務就會越來越多,這是一大誤區。招標代理機構在操作招標項目時應當更注重專業性,對于招標人不合理的要求應當拒絕、制止。否則即使現在滿足了招標人的要求,一旦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審計過程出現了問題,相關責任你跑不了,招標人反過來會說你不專業,公司信譽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當前,招標代理行業處在一個無企業資質要求、無人員資質要求的新時代,招標代理機構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在競爭中,招標代理機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程序性服務層面,務必向提供更深層次的專業型和顧問式服務轉變,這樣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可持續發展。
一些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采購活動中常犯以下幾類錯誤,這些雷還是不踩的好。
01
一味屈就招標人
因市場競爭,招標代理很多時候不得不屈就于招標人,并且錯誤的認為,一切標準均按采購人意圖,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屬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開展代理活動,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但是必須指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某適用招標法體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協同招標人與投標人串標,招標代理機構明確表示反對并記錄在案,但卻以實際行動對招標人與投標人串標活動提供幫助(包括出謀劃策、實際參與提供咨詢等),應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代理機構予以處罰。
02
千篇一律走形式,與實際脫節
眾多招標代理機構嚴重忽視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比如說只要是代理工程,只會用招標方式采購,只要工程采購項目,只會用所謂的綜合評估法,采購的結果業主是否滿意可想而知。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03
評標標準不明確,可能與項目無關
例如有些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這樣寫到:“投標人獲得市級以上獎項的有一個加2分分,最高**分”。此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獎項不明,市級以上獎項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獎項都是與采購項目特點和需求相關的,比如說工程采購,投標企業拿一個市級三八紅旗單位獎項來,按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及評分辦法的規定可以加分,但與工程領域無關,容易造成評判的混亂。
04
自由裁量權過大
招標代理機構由于自身能力限制,無法合理劃分采購單元,制定采購方案,編制采購文件,因此導致在編制采購文件的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將評分因素設置不科學,評審標準也沒有進行統一量化,自由裁量度很大。
很多時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意將自由裁量權設置過大,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有針對性的排斥投標人,通過搞掂評委,讓評委在自由裁量上下功夫,最終達到蘿卜招標的目的。
05
前后不一致
招標代理機構經常有意或無意的前后不一,且不規定當出現前后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在評審過程中,故意誘導評委注意招標代理機構埋下的地雷,最終達到排斥其他投標人的目的。
比如有些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標準及評分辦法前附表之字不提,但卻在正文部分很小的某個條款中規定一系列的否決性條款。
06
否決條款太過形式化
很多招標文件對于形式性評審的內容重于其實質性內容,其目的就是為了變相的排斥其他投標人。
比如把密封設置的無比繁瑣,既要簽字,又要蓋章,既要先正副本分開包,又要將分開包裝的再統一打包等等,還有的甚至專門印制密封類專用紙等。在對文件評審過程中,逐一核對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體,有沒有逐頁小簽、有多少錯別字等等,只要有一樣不合格就否決。
然而招標不是選美,形式評審是需要,但凡事應該有個度,重形式而輕內容是一種形而上學的做法,背離了招標的目的。
以上總結了招標代理機構在實際項目中的一些典型的錯誤做法。而對于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當然應該牢記在心,不可觸犯,否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